浦东法院在审理特许经营纠纷案件中发现,极少有特许人遵照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。主要表现为:
一、不具备《条例》规定的“两店一年”的资质。《条例》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,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,但涉诉案件中鲜有特许人符合该条件。
二、未按照《条例》规定履行备案手续。甚至有一些知名企业也未备案,如迪亚天天超市,2002年开第一家加盟店,2010年才备案;又如太平洋房屋中介,2003年开第一家加盟店,2011年才备案。
三、未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。几乎所有的特许人都未能按《条例》规定披露信息,少数特许人甚至以欺诈、夸大等方式进行虚假披露。
四、乱收费现象普遍。特许人在订立合同时巧立名目征收各种费用,有的甚至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通过不成熟的项目敛财。以上状况一方面损害了被特许人的利益,一方面也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,甚至导致群体性纠纷的发生。
对此,浦东法院建议:相关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特许经营合同备案工作,核查特许人提交的文件,督促特许人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机制;落实责任追究体制,一旦发现特许人不规范经营行为立即责令改正,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加强行业自律,营造自觉守法的行业环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