应安置未安置老复员军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?
按:有不少人咨询老复员军人安排工作的事情,他们多是80岁上下的老人,分别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入伍,升至排级以上军队干部,六十年代复员转业。建国不久的国家,并不太平,国防建设急需人才,自然灾害的影响,国家经济也有不少困难。他们虽为国防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,但依然相应党的号召,复员回乡,地方政府虽没有依法安置工作,但他们依然无怨无悔奋战在农业生产第一线,拉车锄地,为农村经济建设流血流汗。按照当时的政策应该安排非农工作,不用直接面向黄土背朝天,可因种种非本人原因,国家没有安置,有的年迈多病,生活极其困难;有的带着遗憾离开人世。当前我们国家经济实力总量今非昔比,走在世界前列。我想,饮水思源,我们的政府和人民都应该想想:我们的经济成就离不开他们当年的努力和牺牲,该为他们有所表示或补偿!
我于1956从农村年参军入伍,1963年复员,少尉、步兵排长,我的战友有的得知政策较早,找找熟人被安置了工作,当了干部,有了工资。不少人和我一样,不知政策,一直在家干活傻等。如今生活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农村,子女经济也不宽裕,为减轻他们的负担,我虽然82岁还有高血压、骨质增生等多种疾病,依然从事田间劳动,我的几个农业战友已经带着遗憾离开人世。我想问,像我这些该安置而未安置的老复员军人该如何维权,国家是否应该给与适当补偿?
你好,前辈!非常敬重您为国防和农业建设无私地奉献,非常钦佩您对困难时期国家的理解!不过,作为律师,我认为,根据1963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退伍复员军人接收安置几个问题的批复,国内字第856号文件“对于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军官,应当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安排他们的工作,并按照他们现任职务和德才,适当参考其革命资历的原则,确定他们的工资待遇。”。因此,你的情况符合国务院关于退伍复员军人接收安置几个问题的批复。不过,鉴于时代久远,您等身体确实不适合再工作,更何况如你所述,有的已经离开人世。我想,国家会适当考虑您的损失!
附:国务院关于退伍、复员军人接收安置工作几个问题的批复
国内字第856号 颁布时间:1963.12.20
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并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委员会、国防部、内务部、劳动部:
江苏省人民委员会和省军区电悉,现就今年退伍、复员军人安置工作提出的向个问题答复如下:
一、家居城市的退伍士兵回省后的集中教育问题,原则上仍按国防部一九六三年八月三十日《关于退伍士兵处理问题的几项通知》的精神执行.如果今冬明春回到省里的人数过多,省军区集中教育有困难时,可以军分区或几个军分区为单位进行集中教育,由省统一领导和安排.
二、家居城市的退伍士兵的安置问题,在不改变动员家居城市退伍士兵到国营农场、林场、牧场、渔场中去劳动的原则下,可以根据省里实际情况处理.参军前是企业、事业、机关、团体等单位在职职工,如原单位需要,可以安排他们回原单位复工、复职;参军前是学生或社会青年,仍主尽量动员他们去国营农、林、牧、渔场劳动.如果企业、事业、机关、团体等单位需要,经国家批准吸收新职工时,仍应优先录用退伍、复员军人.
三、关于被分配到农、林、牧、渔场工作的退伍,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问题,暂按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一日《国务院关于复员、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》办理.原来是技术兵,退伍、复员后仍做原技术工作或者做与原技术工种相近的工作的,经过一段熟悉期后,再根据本人的技术评定工资;对于原是在职职工的退伍、复员军人,仍按照一九六0年五月十日国务院转发《内务部、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情况的调查报告》中有的有关规定办理.
对于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军官,应当根据他们的德才条件安排他们的工作,并按照他们现任职务和德才,适当参考其革命资历的原则,确定他们的工资待遇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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